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HM-114-聲保-44-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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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沃展因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被判刑,現在假釋了。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的檢察官聲請要對李沃展在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法院審核文件後,認為這個聲請是合理的,所以裁定李沃展在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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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沃展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沃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沃展前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 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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