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5

案號

KSYV-113-司繼-6760-202411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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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的民事裁定,主要是關於乙○○聲請陳報甲○○的遺產清冊。法院發布公示催告,要求甲○○的債權人在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債權。如果債權人沒有按時申報,而且繼承人也不知道這些債權,那麼債權人就只能從剩下的遺產中獲得賠償。整個程序的費用由甲○○的遺產來支付。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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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60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於113年9月1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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