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YV-113-監宣-814-20250206-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杜○○ 非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三、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乙○○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之女即受監護宣告人乙○○,因自 民國105年8月7日起罹患非特定及妄想型視覺失調,多次住院治療,已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前其父過世時所遺留之新臺幣(下同)700萬元現金,亦遭友人設計花用殆盡。並曾於105年8月7日住院前一日入住飯店時,破壞房內設施,涉刑事毀損罪嫌而遭警方送醫。爰依民法第14條規定,聲請宣告渠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㈡臺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  ㈢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  ㈣親屬同意書。 三、本院認受監護宣告人乙○○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合併輕度智能不 足,雖尚保有基本自我照顧能力,然因病識感不佳及智能不足之影響,其抽象推理、判斷與理解能力均遜於常人,對重大財務與日常事務之判斷與理解明顯不足;發作時甚易受妄想症狀左右,難以有效辨識或理解自己及他人之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法律效果。再者,該症已呈慢性化,雖非全然無回復可能,惟其對疾病認識及治療順從性不足,難謂可於短期內恢復。綜此堪認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甲○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又聲請人甲○為乙○○之母親且為其主要照顧者,並願意擔任乙○○之監護人,是認由其擔任監護人合於乙○○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末以,聲請人已釋明乙○○未婚且無子女,其父親已過世,   亦無其他兄弟姊妹,而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老人及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主管機關,對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客觀上更能確保乙○○權益,遂依聲請意旨指定該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