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監宣-919-20241011-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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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件案子是關於乙○○的監護宣告。乙○○之前被法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他的妻子○○○擔任監護人。但○○○已經過世了,所以需要另選監護人。法院最後選定乙○○的次女丙○○擔任監護人,並指定乙○○的長子甲○○負責一起清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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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丙○○ 住彰化縣○○鄉○○村○○路○段000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乙○○ 關 係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定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相對人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指定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之次女,相對人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以110年度監宣字第79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相對人之妻○○○擔任監護人,惟○○○已於113年9月25日死亡,為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有另行選定監護人之必要,爰聲請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長子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 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系爭裁定為監護宣告,並選任○○○為監護人,然○○○已死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裁定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件相對人之原監護人○○○既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參照前開規定,其聲請為相對人另行選定監護人,應屬有據。㈡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彼此關係密切,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且相對人之長女○○○、長子甲○○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參,是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關係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瞭解相對人之相關事務,且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相對人之長女○○○亦表示同意,有上開同意書足佐,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屬妥適,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復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則監護人自應妥適管理相對人之財產,並使用於相對人照護所需費用。另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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