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YV-113-護-852-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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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市政府聲請延長安置兒童甲,原因是甲的母親乙無法提供適當照顧環境,且有讓甲涉入竊盜犯罪的疑慮。法院審酌後,認為為了甲的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的必要,因此裁定准予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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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兒 童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相 對 人 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兒童准予自民國113年11月2日起延長安置至民國114年2月1日 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兒童之母,長期無法穩定 之就學狀況,且有多筆竊盜紀錄,於民國112年7月及11月,皆有無端令涉入竊盜犯罪情境,或利用其犯罪之虞;與同居人親密關係衝突,致處於目睹暴力風險中,聲請人於113年1月30日將緊急安置,經鈞院准予延長安置至同年11月1日止。未完成親職教育,目前因竊盜案件易服勞役執行中,評估其經濟及親職教養能力非短期內能改善,非延長安置不足以提供適當保護及照顧,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 計畫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兒少表達意願書、本院113年度護字第607號民事裁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延長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3年10月22日電話記錄可佐。審酌無法提供安全妥適之照顧環境,為之最佳利益,有延長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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