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37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嚴偲予
張家銘
陳羿霖
被 告 謝文凱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叁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八即新臺幣伍佰
捌拾元,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甲○○於民國11
1年9月26日晚間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宜蘭縣員山鄉賢德路與惠深二路口處時,因未
注意車前狀況而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張錦誠所有並由訴外
人李守蕙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而肇事,致系爭車輛車體受損,而生修復費用新臺
幣(下同)70,736元(工資費用4,488元、烤漆費用23,628
元及零件費用42,620元),原告給付上開賠償金額後,依保
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保險法第53
條第1項之規定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上揭修復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736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宜蘭分局惠好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LS羅東廠估價單
、車險理賠計算書、行車執照等件影本為證,且有宜蘭縣政
府警察局宜蘭分局113年9月9日警蘭交字第1130025914號函
在卷可稽。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復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
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
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
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70,736元(工資費用4,488
元、烤漆費用23,628元及零件費用42,620元),其中有關零
件部分之修復,系爭車輛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零件,
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
屬必要修復費用。又參酌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且採用定
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之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月計。查系爭車輛於109年3月出廠,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
111年9月26日,已使用2年7個月,則上開零件費用42,620元
扣除折舊後之費用為13,31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
工資費用4,488元、烤漆費用23,628元,是系爭車輛必要之
修復費用應為41,432元(計算式:13,316元+4,488元+23,62
8元=41,432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之規定
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620×0.369=15,727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620-15,727=26,893
第2年折舊值 26,893×0.369=9,92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6,893-9,924=16,969
第3年折舊值 16,969×0.369×(7/12)=3,65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6,969-3,653=13,316
ILEV-113-宜小-378-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