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3-附民-147-2025012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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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原告曹盈佑對被告葉協興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案號是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因為案情比較複雜,法院認為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判結束,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移到法院的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苗栗地方法院在114年1月21日做出的,而且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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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曹盈佑 被 告 葉協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0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 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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