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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己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刑,在 監執行中,並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