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6

案號

MLDV-113-司促-8377-202412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聯邦商業銀行告曾義程,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105,239元,其中100,998元從113年11月18日開始算利息,年息15%。如果晚繳,每個月還要加違約金,最多收3個月。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曾義程對這個命令有意見,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曾義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5,239元,及其中1 00,998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