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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遠傳電信告黃勝祥欠錢,黃勝祥申請了遠傳的行動電話,積欠了電信費跟小額付費總共 14325 元,還有合約沒到期的專案補貼款 14178 元,加起來總共欠 28503 元。遠傳多次催討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勝祥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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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黃勝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503元,及其中14,3 2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432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178元,共計新臺幣28503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