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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銀行告李振宇信用卡費沒繳,欠了快二十萬。李振宇跟銀行辦信用卡,說好在期限內要繳錢,但他沒按時繳,銀行一直催討也沒用,所以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李振宇還錢。如果李振宇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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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9,994元,及自民國1 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振宇於民國104年05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