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8
案號
MLDV-114-補-101-202502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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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江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苡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7,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 二、提出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申請調解而不予受理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