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8

案號

MLDV-114-補-101-202502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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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文龍告徐苡瑄損害賠償,但法院發現他沒繳裁判費,而且沒有提出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申請調解但未被受理的資料。所以法院要求江文龍在14天內補正這些事項,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次的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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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江文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苡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37,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38元。 二、提出向苗栗縣政府衛生局申請調解而不予受理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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