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1
案號
NHEV-112-湖簡-410-20250311-5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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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 原 告 上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林淇羨律師 被 告 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鴻財 訴訟代理人 賴雅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判決書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富鋼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富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湖簡字第410號民事簡易訴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