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NHEV-113-湖簡-1306-20241227-1

字號

湖簡

法院

內湖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陽信商業銀行告甄玉琴,要求返還借款。法院判決甄玉琴需要支付陽信商業銀行新台幣149,552元,加上自98年10月5日起算的利息和違約金,違約金最多算9個月。甄玉琴還要負擔訴訟費用2,870元,以及從判決確定隔天起算的利息。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賴楷傑 被 告 甄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7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552 元,及自民國98年10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14% 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計算,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並以連續計收9期(月)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朱鈴玉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