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李崧瑋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裁判費沒有繳足額,法院要李崧瑋在收到裁定後三天內補繳1430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806號 原 告 李崧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6,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1,000元外,尚應補繳1,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