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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莊蓮嬌告雄獅旅行社要還錢,但她告的時候裁判費沒繳夠,法院要她五天內補繳,不然就直接駁回她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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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764號 原 告 莊蓮嬌 兼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