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交易-236-202412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起案件是因為謝信賢被指控犯了過失傷害罪,吳逸韋提出了告訴。不過,後來吳逸韋撤回了告訴,所以法院就直接判決這案子不受理啦。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信賢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吳逸韋告訴被告謝信賢過失傷害案件,起 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條文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玉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健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