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1
案號
NTDM-113-單禁沒-89-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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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關於毒品沒收的案件。許樹寶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抓,檢察官對他做了不起訴處分。但因為在他身上搜到的東西驗出了一級毒品海洛因和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以檢察官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這些毒品。法院覺得這些毒品是違禁品,應該沒收銷毀,就准許了檢察官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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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樹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 被告許樹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700209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各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殘渣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晶體1包(驗餘淨重0.1710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橙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3159公克,含包裝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