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NTDM-113-埔原交簡附民-4-20241230-1

字號

埔原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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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游家源告蔡進祿過失傷害,提起民事訴訟要蔡進祿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裁定把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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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埔原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游家源 被 告 蔡進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 年度埔原交簡字第59號),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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