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NTDM-113-投簡附民-94-20250224-1

字號

投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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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建成告何圳結的傷害案件,現在因為案情比較複雜,南投地方法院決定把這個附帶的民事賠償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簡單來說,就是刑事跟民事分開審判,這樣可以加快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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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投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黃建成 被 告 何圳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簡字第58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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