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9

案號

NTDM-113-聲-700-20241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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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詹文進因為搶奪案被抓了,之前法官覺得他嫌疑很大,而且有再犯的可能,所以把他關起來了。現在詹文進申請交保,法官考慮到案子已經辯論結束了,加上他的家庭狀況和經濟能力,覺得他如果交了1萬塊的保證金,應該就不會亂跑,所以同意讓他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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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詹文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8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文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准予具保並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詹文進因犯搶奪罪,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為類似手段之搶奪犯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 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庭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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