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NTDM-113-重附民-12-20241224-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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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定。原告林錝志對被告林佳燕和𡍼秉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因是他們涉及詐欺案件。由於案件內容繁雜,法院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審判,因此決定將這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到民事庭進行審理。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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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林錝志 附民被告 林佳燕 住○○市○○區○○路000號 𡍼秉宏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5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廖允聖 法 官 陳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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