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4-11-15
案號
NTDM-113-附民-257-2024111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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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 原 告 張嘉芯 被 告 簡昱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3 項定有明文。此之所謂管轄法院 ,係指係民事訴訟法第1 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 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或同法第511 條第1 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被告簡昱文被訴詐欺案件(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 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金訴字第414 號判決免訴在案,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因原告張嘉芯聲請 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移送被告 之住所地法院即本院民事庭(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