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NTDM-113-附民-356-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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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羽晨告王彩芳業務侵占,還提了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轉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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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6號 附民原告 郭羽晨 附民被告 王彩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70號),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陳韋綸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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