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NTEV-114-投小-32-20250120-1

字號

投小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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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許寶方告孫翊程的損害賠償案件,因為許寶方沒有按規定繳納裁判費,法院之前有通知他要補繳,但他還是沒繳,所以法院就裁定駁回了他的訴訟。也就是說,許寶方這次告輸了,而且還要自己負擔1000元的訴訟費用。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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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4年度投小字第32號 原 告 許寶方 被 告 孫翊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小額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送本院送達證書、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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