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NTEV-114-投簡-60-20250206-1
字號
投簡
法院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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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投簡字第60號 原 告 林俊鴻 被 告 洪炎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惟被告之住所地於原告民國113年11月14日起訴時係位於臺中市,此有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1紙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