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2-附民-1982-20241224-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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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洪嘉聰告莊順城和鐘崇誠違反洗錢防制法,這個案子在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因為案情太複雜,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附帶的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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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82號 原 告 洪嘉聰 被 告 莊順城 鐘崇誠 (現在法務部○○○○○○○執行,並寄押在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5 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柯以樂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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