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DM-112-附民-2494-20250116-1
摘要
陳秀娟告劉三源違反洗錢防制法,還提了民事賠償。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審很久,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4號
原 告 陳秀娟
被 告 劉三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