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6

案號

PCDM-112-附民-2528-2025011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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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陳聖文告劉三源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請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短時間內審不完,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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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528號 原 告 陳聖文 被 告 劉三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7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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