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PCDM-113-易-997-20240827-2
Case category
易
Cour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本祥 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 扶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有漏未將選任辯護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列入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