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08-07
案號
PCDM-113-聲-2654-202408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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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伯超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伯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伯超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宣告刑均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且均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合先敘明。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縱使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仍不能逕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林伯超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判決書等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合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部分,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惟仍應與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更定應執行刑,僅嗣後檢察官於執行時再予扣除該已執行部分 四、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 人逃漏稅捐,犯罪手段及侵害法益之性質相同;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3年10月確定,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卷附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等各項情狀,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比例原則與恤刑目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受刑人林伯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4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6次),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 106年5至6月 107年1至2月 107年7至8月 107年9至10月 106年7至8月 106年9至10月 106年11至12月 107年5至6月 107年11至12月 110年9至10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12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1/10/19 113/04/09 113/04/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1/22 113/05/10 113/05/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審簡字第1780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受刑人林伯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16次),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至110年7、8月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6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3/04/09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5/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268號(編號2至4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