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附民-1038-2024122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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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黃佩寧告閻煌耀洗錢,想要求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法院決定把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分開處理。所以,民事的部分,就移到民事庭去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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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8號 原 告 黃佩寧 被 告 閻煌耀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1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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