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DM-113-附民-2425-20241227-1
摘要
許子健告吳益全洗錢,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吳益全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法院決定把民事訴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
原 告 許子健
被 告 吳益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