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附民-2425-20241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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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子健告吳益全洗錢,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要吳益全賠償。但因為案情太複雜,法院決定把民事訴訟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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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25號 原 告 許子健 被 告 吳益全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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