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23

案號

PCDV-113-司促-26752-2024102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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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蛋東京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告郭建琳,要她付6844元以及年利率10%的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郭建琳不服,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她沒提出異議,管委會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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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752號 債 權 人 巨蛋東京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萬議 債 務 人 郭建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捌佰肆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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