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4

案號

PCDV-113-司促-27212-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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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李秉宸,因為李秉宸是李姿瑩的繼承人,所以中信銀要求李秉宸在繼承李姿瑩的遺產範圍內,支付新台幣77萬多元的欠款和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李秉宸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異議,中信銀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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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秉宸李姿瑩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葉阿快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姿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參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7212號 利息: ==========強制換頁==========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532元 李秉宸李姿瑩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4% 002 新臺幣 50,941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 286,440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06% 004 新臺幣 215,296元 自民國113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0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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