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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溫玉婷借錢沒還,溫玉婷在111年5月借了56萬,說好按月還錢和利息,利率是11.72%。但溫玉婷沒按約定還錢,所以銀行要求她一次還清剩下的45萬多,包括本金43萬多、利息1萬多和其他費用。法院現在發支付命令,如果溫玉婷在20天內沒意見,銀行就可以強制執行要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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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溫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溫玉婷於民國111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452,488元正未給付,其中437,330元為本金;13,895元為利息;1,2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04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7330元 溫玉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