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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想對王志成強制執行清償票款,但法院發現王志成已經在執行前過世了。因為人死後就沒有權利能力,所以法院就駁回了國泰世華的聲請。如果要對這個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還要繳一千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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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898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志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3 年11月22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王志成於113 年6 月26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