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06-11

案號

PCDV-113-補-552-202406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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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陳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明吉的全體繼承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內列明被告張明吉的全體 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住居所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法定 程式要件不符。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亦 未查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02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以原告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據,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 及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及上開房屋之交易價額,因本件性質上核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則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 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暨提出被繼承人張明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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