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護-70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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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北市政府覺得有個10歲的小弟弟A被他爸爸B打了,因為A跟爸爸說媽媽被強姦,爸爸很生氣。A身上有臉部刮傷、頭部挫傷、肚子也有新舊傷疤。新北市政府為了保護A,先緊急安置了他。社工覺得爸爸B沒好好照顧小孩,其他親戚也沒辦法幫忙,所以新北市政府希望法院讓A繼續被安置三個月,好保護他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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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男,民國一○三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 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現年10歲,現由其生父即法 定代理人監護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A因向法定代理人表達生母遭他人強姦等情,遭法定代理人徒手掌摑及踢肚子、抓頭髮撞門,經聲請人介入訪視發現受安置人臉部刮傷、頭部挫傷、腹部有多處新舊雜陳傷疤,為維護受安置人人身安全及能受到妥適照顧權益,聲請人已於同年11月8日14時36分,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然經社工訪談評估法定代理人有情緒轉嫁情事未能正視其親職教養責任,而受安置人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保護或照顧資源,是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緊急安置函文、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自堪認定。 (二)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載 稱略以:1、受安置人遭不當對待情況調查:受安置人自陳於113年11月5日法定代理人騎機車載伊至監獄見生母,探監後法定代理人詢問生母說什麼,受安置人表達生母自述其未入獄前曾遭強姦,法定代理人便因憤怒而於騎車返家途中不停拉扯受安置人頭髮,返家後,受安置人為緩和法定代理人情緒便向其道歉並表示為自己說謊,法定代理人憤而徒手責打受安置人左右臉且用指甲刮其左臉,受安置人因遭法定代理人責打摔倒於床墊上,法定代理人又端了其腹部一下並繼續向受安置人詢問生母有無遭到強姦,受安置人因疼痛說不出語逕跑至客廳,法定代理人到客廳後又打了受安置人的臉,並拉著受安置人頭髮至房間內,受安置人不斷跟法定代理人道歉表示自己錯了,法定代理人當下也安撫受安置人並向其道歉。然受安置人又表達其過往有目擊生母在很多人的地方被強姦,惟生母當下是開心的,法定代理人詢問受安置人當時有無喊救命、為什麼沒告訴伊,受安置人因害怕又向法定代理人道歉並表示自己說謊了,法定代理人憤怒端了受安置人腹部一下,且抓著受安置人的頭髮去撞房門。2、受安置人家庭概況及評估:(1)受安置人,現年10歲,經學校鑑定疑有智能障礙,在校為特教生,表達能力尚可,主要由法定代理人單獨照顧,如受安置人上半天課,法定代理人會先將受安置人接回家後再外出上班,使受安置人自行待於家中;平時晚餐多由法定代理人購買便當,然因受安置人食量較大且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法定代理人偶會煮泡面予受安置人充飢。根據社工了解,受安置人表達該段時間三餐不穩定,外觀蓬頭垢面,且整體發展嚴重落後。(2)法定代理人,現年44歲,職業為工地工人,作息固定,自述因與受安置人生母關係衝突致其有憂鬱症狀,對本次受安置人受不當對待情事表示,是因受安置人不願透漏與生母在探監時之談話內容,於返家後其再次詢問,受安置人突然表達生母被男生強姦、反覆講了四五次,法定代理人認為監獄中不得說這種語,受安置人表現不知所措並表示生母是自願的,故才憤而摑掌受安置人兩下並要求其不要再說了,後續其詢問受安置人看見生母遭強姦之當下生母有何種反應,受安置人表示生母表現得生氣,受安置人認為倘生母當下是生氣的那就不是自願,受安置人突然向其下跪道歉,並表示自己錯了,法定代理人因不想再討論生母,然受安置人又突然提及生母遭強姦一事;法定代理人表達受安置人都會突然提及生母,又對其下跪三、四次,故其憤怒要求受安置人滾出去;與社工訪談時法定代理人認為自己未將情緒轉嫁至受安置人,只是因受安置人談及生母相關事情時會感受不適,因為受安置人都會偏向生母,並聯合生母欺騙自己、隱瞞生母帶男性友人至家中、目睹生母與友人發生性行為長達五年等情事;其與受安置人互動不頻繁,在家時多會各自使用手機,對受安置人發展狀況並不了解,親子關係疏離。(3)受安置人生母,現年47歲,過往受安置人兄弟照顧部分皆由生母負責,學業部分則由學校課後班進行輔導,其於113年10月11日因毒品案件入監迄今。(3)受安置人繼祖母,過往與受安置人同住,疑有失智症狀,行動需仰賴助行器,聽力嚴重退化,尚可自行料理三餐,惟不會準備受安置人之餐食,其因113年10月24日遭法定代理人毆打致傷,由受安置人姑姑接回照顧。(4)受安置人姑姑,過往每月約至受安置人家中探視受安置人繼祖母二至三次,現與受安置人姑丈共同協助照顧受安置人繼祖母。(5)受安置人三伯,居住在受安置人家附近,但與渠等關係較疏離。3、未來處遇計畫:為提供受安置人穩定之照顧環境,將予以保護安置,以維護其人身安全、穩定發展;針對受安置人傷勢以及受安置人胞兄、繼祖母過往因阻攔法定代理人施暴同遭毆打致傷部分,已協助聲請保護令,維護三人之人身安全;評估法定代理人有嚴重不當對待情事,將與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提升其親職功能;考量受安置人與法定代理人有親子關係維繫需求,將視受安置人安置照顧與法定代理人配合處遇情形,安排親自會面;續予評估受安置人親屬系統及連結家庭處遇輔導所需資源。 (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衡酌現階段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情 ,認受安置人確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之情事,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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