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CDV-113-護-706-20241119-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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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男,民國一○三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 卷)繼續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現年10歲,現由其生父即法 定代理人B監護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A因向法定代理人B表達生母遭他人強姦等情,遭法定代理人B徒手掌摑及踢肚子、抓頭髮撞門,經聲請人介入訪視發現受安置人A臉部刮傷、頭部挫傷、腹部有多處新舊雜陳傷疤,為維護受安置人A人身安全及能受到妥適照顧權益,聲請人已於同年11月8日14時36分,將受安置人A予以緊急安置保護;然經社工訪談評估法定代理人B有情緒轉嫁情事未能正視其親職教養責任,而受安置人A其他親屬亦無法提供保護或照顧資源,是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少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分,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為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同法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緊急安置函文、新北 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自堪認定。 (二)根據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載 稱略以:1、受安置人A遭不當對待情況調查:受安置人A自陳於113年11月5日法定代理人B騎機車載伊至監獄見生母,探監後法定代理人B詢問生母說什麼,受安置人A表達生母自述其未入獄前曾遭強姦,法定代理人B便因憤怒而於騎車返家途中不停拉扯受安置人A頭髮,返家後,受安置人A為緩和法定代理人B情緒便向其道歉並表示為自己說謊,法定代理人B憤而徒手責打受安置人A左右臉且用指甲刮其左臉,受安置人A因遭法定代理人B責打摔倒於床墊上,法定代理人B又端了其腹部一下並繼續向受安置人A詢問生母有無遭到強姦,受安置人A因疼痛說不出語逕跑至客廳,法定代理人B到客廳後又打了受安置人A的臉,並拉著受安置人A頭髮至房間內,受安置人A不斷跟法定代理人B道歉表示自己錯了,法定代理人B當下也安撫受安置人A並向其道歉。然受安置人A又表達其過往有目擊生母在很多人的地方被強姦,惟生母當下是開心的,法定代理人B詢問受安置人A當時有無喊救命、為什麼沒告訴伊,受安置人A因害怕又向法定代理人B道歉並表示自己說謊了,法定代理人B憤怒端了受安置人A腹部一下,且抓著受安置人A的頭髮去撞房門。2、受安置人A家庭概況及評估:(1)受安置人A,現年10歲,經學校鑑定疑有智能障礙,在校為特教生,表達能力尚可,主要由法定代理人B單獨照顧,如受安置人A上半天課,法定代理人會先將受安置人A接回家後再外出上班,使受安置人A自行待於家中;平時晚餐多由法定代理人B購買便當,然因受安置人A食量較大且家中經濟狀況不佳,法定代理人B偶會煮泡面予受安置人A充飢。根據社工了解,受安置人A表達該段時間三餐不穩定,外觀蓬頭垢面,且整體發展嚴重落後。(2)法定代理人B,現年44歲,職業為工地工人,作息固定,自述因與受安置人A生母關係衝突致其有憂鬱症狀,對本次受安置人A受不當對待情事表示,是因受安置人A不願透漏與生母在探監時之談話內容,於返家後其再次詢問,受安置人A突然表達生母被男生強姦、反覆講了四五次,法定代理人B認為監獄中不得說這種語,受安置人A表現不知所措並表示生母是自願的,故才憤而摑掌受安置人A兩下並要求其不要再說了,後續其詢問受安置人A看見生母遭強姦之當下生母有何種反應,受安置人A表示生母表現得生氣,受安置人A認為倘生母當下是生氣的那就不是自願,受安置人A突然向其下跪道歉,並表示自己錯了,法定代理人B因不想再討論生母,然受安置人A又突然提及生母遭強姦一事;法定代理人B表達受安置人A都會突然提及生母,又對其下跪三、四次,故其憤怒要求受安置人A滾出去;與社工訪談時法定代理人B認為自己未將情緒轉嫁至受安置人A,只是因受安置人A談及生母相關事情時會感受不適,因為受安置人A都會偏向生母,並聯合生母欺騙自己、隱瞞生母帶男性友人至家中、目睹生母與友人發生性行為長達五年等情事;其與受安置人A互動不頻繁,在家時多會各自使用手機,對受安置人A發展狀況並不了解,親子關係疏離。(3)受安置人A生母,現年47歲,過往受安置人A兄弟照顧部分皆由生母負責,學業部分則由學校課後班進行輔導,其於113年10月11日因毒品案件入監迄今。(3)受安置人A繼祖母,過往與受安置人A同住,疑有失智症狀,行動需仰賴助行器,聽力嚴重退化,尚可自行料理三餐,惟不會準備受安置人A之餐食,其因113年10月24日遭法定代理人B毆打致傷,由受安置人A姑姑接回照顧。(4)受安置人A姑姑,過往每月約至受安置人A家中探視受安置人A繼祖母二至三次,現與受安置人A姑丈共同協助照顧受安置人A繼祖母。(5)受安置人A三伯,居住在受安置人A家附近,但與渠等關係較疏離。3、未來處遇計畫:為提供受安置人A穩定之照顧環境,將予以保護安置,以維護其人身安全、穩定發展;針對受安置人A傷勢以及受安置人A胞兄、繼祖母過往因阻攔法定代理人B施暴同遭毆打致傷部分,已協助聲請保護令,維護三人之人身安全;評估法定代理人B有嚴重不當對待情事,將與裁處強制性親職教育輔導,提升其親職功能;考量受安置人A與法定代理人有親子關係維繫需求,將視受安置人A安置照顧與法定代理人B配合處遇情形,安排親自會面;續予評估受安置人A親屬系統及連結家庭處遇輔導所需資源。 (三)本院審酌上開資料,並衡酌現階段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等情 ,認受安置人確有未受適當養育、照顧之情事,如不予繼續安置,顯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核與首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