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5

案號

PCDV-114-司促-2171-2025020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想要跟黃立行要回新臺幣30萬多元,其中29萬多元的部分還要從113年12月9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是15%。另外,還要黃立行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黃立行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需要在收到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黃立行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星展(台灣)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7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黃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捌仟陸佰零伍 元,及其中貳拾玖萬參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