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DV-114-司促-273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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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偉丞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要求賴聖穎支付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伍元,外加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賴聖穎不服,需要在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期限內沒有異議,簡偉丞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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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30號 債 權 人 簡偉丞 債 務 人 賴聖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柒佰零 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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