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PCDV-114-司促-5876-202503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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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呂鴻鎰借款未還,呂鴻鎰在112年8月向中信銀借了52萬,說好分期還本息,利率是14.9%。但呂鴻鎰沒按時還錢,所以中信銀要求他把剩下的40萬多本金、利息和程序費還清。法院發了支付命令,如果呂鴻鎰在20天內沒意見,中信銀就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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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呂鴻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柒佰參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鴻鎰於民國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400,734元正未給付,其中389,470元為本金;11,17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89470元 呂鴻鎰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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