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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想強制執行胡家萁的債務,但胡家萁的佳耆手工藝品企業社不在新北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內,而且胡家萁的住所在基隆市。所以,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決定把這個案子移送到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去處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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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247號 債 權 人 雙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昭德 債 務 人 胡家萁即佳耆手工藝品企業社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然未陳報本院轄區 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獨資經營之佳耆手工藝品企業社未於本院轄區營業,且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中正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14年2月4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43904394號函及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