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7

案號

PCDV-114-司拍-140-202503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簡單來說,徐晨軒想拍賣何良珍和朱冠宜在新北市新店區的房產,但他跑錯法院了!新北地方法院說他們沒管轄權,應該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才對。所以,法院就直接把這個案子移送過去了。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但要記得繳1500元的抗告費喔!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徐晨軒 相 對 人 何良珍 朱冠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