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DV-114-訴-665-202503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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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黃茂秋 被 告 呂翔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