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PCEV-113-板簡-1498-20241028-2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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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498號 上 訴 人 莊智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巫家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零玖拾叁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