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26

案號

PCEV-113-板簡-2963-20241126-1

字號

板簡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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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憑他們告人,但沒交裁判費。法院說,欸,你們要在三天內補交 1000 元的裁判費喔!如果時間到了還沒交,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古憑他們的訴訟,不幫他們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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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963號 原 告 古憑等 上列當事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7,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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