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PHDM-114-聲保-2-2025012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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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裁定是關於陳中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 10 年 11 個月,後來獲准假釋,但假釋期間需要接受保護管束。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也裁定陳中平在假釋期間必須接受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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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中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中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中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970號函核准假釋一節,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查,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慧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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