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TDM-113-原交重附民-2-20250331-1

字號

原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蔡緣 吳怡萍 吳怡馨 蔡怡珍 被 告 陳翔 (現在高雄左營○○0000000○○之單位服役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簡字第50號,即113 年度原交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