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DM-113-簡附民-128-20250326-1

字號

簡附民

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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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裁定書,原告林美伶對被告黃元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起因是黃元智違反了洗錢防制法。由於案情複雜,屏東地方法院決定將這個附帶的民事訴訟移交到民事庭審理。這份裁定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作出,而且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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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林美伶 被 告 黃元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1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荺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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